(2017)吉2401执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风武与王晓、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保全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25号案外人徐昌男,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保全人李风武,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保全人王晓,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原,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百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徐昌男提出关于申请保全人李风武与被申请保全人王晓、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保全异议案件中,案外人徐昌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昌男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 铁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