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小军申请执行烟东学、高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军,烟东学,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军,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9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高静,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9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小军与被执行人高静,烟东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杜小军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