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全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市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市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731号原告:许全德,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市支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高东升,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许全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市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