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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文保与孙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保,孙波,刘燕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441号申请人:孙文保,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家住樟树市安居工程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勇,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宇阳,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波,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燕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申请人孙文保与被申请人孙波、刘燕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文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波、刘燕子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文保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文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波、刘燕子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被申请人孙波、刘燕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 睿审 判 员  席云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