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许志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许志锋,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本秀,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许志锋,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红,女,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5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许志锋、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志锋、张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志锋、张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