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544号被执行人:黄玉龙,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玉龙犯盗窃罪予以缴纳罚金1000元一案中,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惠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