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光利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利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利,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峨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罗光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天峨县三堡乡纳关村可塘屯劳过麻坡的杉木林(该杉木系三堡乡纳关村可塘屯莫某抵债给罗光利)。经林业技术鉴定,罗光利滥伐林木面积为0.61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5.6949立方米。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罗光利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光利违返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岑某、卢某、罗某、莫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林业技术调查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利违返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光利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光利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予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光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世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兰芳附加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