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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l4日,被告人许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入境,随身携带六双运动鞋,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计核,走私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l983.52元。另经查明,许某某一年内曾有两次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2016年9月12曰,许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燕窝三千克,被海关现场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4月2日,许某某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运动鞋、微型电脑等5项货物,被海关现场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指控的依据有: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走私货物照片、现场查验记录、行政处罚文书、被告人身份籍贯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海关关税计核证明书。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许某某供称:2017年4月14日18时许,我在香港上水火车站拿货,派货货主让我将货带到深圳,过关后有人主动过来找我拿货,确认收货后会给我带工费150元港币。我经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查获,行李里未申报物品有Jordan运动鞋4双,Adidas运动鞋2双。之前一年内有两次因走私被海关处罚,第一次是2016年9月12日,我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发现行李里有:带毛燕盏(2盒)1千克,燕盏(3盒)2千克。2016年10月12日,皇岗海关认定为走私,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生效。第二次是2017年4月2日,我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抽查发现行李里有:Superclocked显卡(GeforceGTX10801.3KG)1个,Adidas运动鞋(3KG)5双,Adidas运动鞋(0110010.8KG)1双,SONY收音机(ICF-SW7600GR1KG)1台,INTELNUC微型电脑(BOXNUC6i5sYH1KG)1台。2017年4月2日,皇岗海关认定为走私,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生效。2、鉴定结论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2017年4月17日,皇岗海关旅检二处出具。证实许某某走私的运动鞋共偷逃税款价格1983.52元人民币。3、书证、物证(1)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①深圳市看守所送押回执②正、侧面照片③人口信息表。(2)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时间2017年4月19日。(3)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4日皇岗海关旅检二处张志国现场查获许某某未经海关书面申报携带行李过关。放行其旅途必须用品,将上述未申报物品移交处置部门处理。4月15日将该案移送处置部门处理。4月15日福田缉私科接受该案。4月17日,缉私科对该案行政受立案调查。4月25日,许某某自行到福田缉私科接受处理。(4)一年内二次受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许某某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合法。(5)一年内二次处罚记录复印件。关于2016年9月12日走私行为的处罚。该次走私毛燕盏等,偷逃税款人民币13875元。行政处罚告知,直接送达,2016年10月12日由许某某签收,表示无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2016年10月12日由许某某签收,表示无意见。②关于2017年4月2日走私行为的处罚。该次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共计2606元。行政处罚告知,直接送达,2017年4月2日由许某某签收,表示无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2017年4月2日由许某某签收,表示无意见。(5)扣押笔录、决定书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被查获当天的走私物品名称、数量及扣押地点。(6)许某某出入境查询结果。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对查缴扣押在案的本案走私货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白  鉴  波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