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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正文与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正文,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谭正文,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系四川省阆中市南部县人,住同仁县。被申请人周林,男,回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系青海省同仁县人,住同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正文与被申请人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321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林的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