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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268号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38912A。法定代表人:康吉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海,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01853Y。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