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吴淑清罚金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7104执恢3号被执行人吴淑清:吴淑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在执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4)齐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吴淑清罚金刑人民币300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吴淑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立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淑清银行存款3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