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池添、谢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陈池添,谢焕铭,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156号原告: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57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林梅花。被告:陈池添,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谢焕铭,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舒莹莹,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祐生路星华街*号。原告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池添、谢焕铭、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成业电子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的起诉。审判长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婷邓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