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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池添、谢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陈池添,谢焕铭,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156号原告: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57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林梅花。被告:陈池添,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谢焕铭,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舒莹莹,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祐生路星华街*号。原告中山市恒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池添、谢焕铭、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成业电子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舒莹莹、中山市东升镇永其塑料加工厂的起诉。审判长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婷邓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