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850号原告: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大连日瑞铸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