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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汪淼与范天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淼,范天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89号原告:汪淼,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系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天行,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淼诉被告范天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淼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