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与颜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颜伟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516号原告: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丁港1号支路一男*幢*楼。投资人:金红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伟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颜伟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博海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