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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某某合作联社与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合作联社,吴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782号原告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大城联社大童子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