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655号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夏某。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7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