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76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人民陪审员 杨英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