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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梅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麻城市百瑞物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凌晨晚上,被告人梅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麻城市城区金桥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桥大道五月天酒店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喻某驾驶的鄂J×××××号力帆普通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梅强、喻某及鄂J×××××号力帆普通摩托车乘坐人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梅强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12.42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梅强经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梅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喻某、李某、曹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强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取保候审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莎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