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艾群、何平与富顺县水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艾群,何平,富顺县水务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艾群,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平,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培(系上诉人何平之父),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顺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谭耕,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男,富顺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艾群、上诉人何平因与被上诉人富顺县水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艾群、上诉人何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艾群、上诉人何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艾群、上诉人何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为528元,由上诉人何艾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 艳审判员 欧阳干林审判员 甘 语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泽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