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海顺与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顺,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50号原告杨海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子针。法定代表人刘宗虎,职务董事长。被告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洪恩,职务董事长。原告杨海顺与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安阳中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海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杨海顺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偷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