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朝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朝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45号罪犯陈朝辉,男,1978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行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朝辉及同案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朝辉在二审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朝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朝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朝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