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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与于文革、王泽生、马立国、张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于文革,马立国,王泽生,张秀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赵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晗,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吴兰,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于文革,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马立国,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泽生,男,1974年3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张秀霞,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诉被告于文革、王泽生、马立国、张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仕明人民陪审员  李承志人民陪审员  齐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