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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成,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成,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黄涛,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杨文成与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黄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69.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