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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通山县财政局与通山金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县财政局,通山金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金汉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通山金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红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通山金湖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2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阮洋溢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