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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冯石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石,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石。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志猛。被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磊。被执行人涂磊。冯石申请执行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成���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340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7年6月4日依法暂停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涂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4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