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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委赔监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跃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跃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冀委赔监36号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牛跃增,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韩晓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赔偿义务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杨万庆,该检察院检察长。委托代理人:訾迎雪,该检察院检察员。复议机关: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牛跃增申请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作出的(2017)冀04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牛跃增申诉请求:1、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冀04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2、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诉人人身自由赔偿金399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为申诉人在峰峰矿区当地公开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在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过程中,牛跃增与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就无罪逮捕赔偿问题达成协商意见,即:1、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牛跃增补偿金50000元;2、牛跃增不再就无罪逮捕问题主张其他权利,并息诉罢访。据此,牛跃增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牛跃增申请撤回申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牛跃增撤回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