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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丽华与孙世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华,孙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杜丽华,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孙世明,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丽华与被执行人孙世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世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丽华6074.6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帮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