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坤、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65号申请人:刘坤,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济宁市明珠小区东西主干道西南起第14、15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503900J。法定代表人:周滨滨,董事长。申请人刘坤与被申请人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刘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593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金百味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