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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昌荣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荣,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初111号原告刘昌荣。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正萌。委托代理人马东。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树旺。委托代理人罗雪。委托代理人胡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荣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兵审 判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孙福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