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化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贪污、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化明,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泰顺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化明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化明及其辩护人钱招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化明身为税务工作人员不征、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人民币126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温州毅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毅成广告公司)和温州仕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仕水广告公司)负责对外开具发票业务,应向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申报税款。毅成广告公司自2011年11月28日起应申报计税依据为人民币65755255元。仕水广告公司自2011年12月30起应申报计税依据为人民币106925200元。被告人刘化明作为仕阳税务分局局长,利用负责仕阳辖区税务征收工作和管理上述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擅自下降企业缴纳税款税率,导致毅成广告公司不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57552.55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人民币65755.26元,仕水广告公司少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3525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人民币6365元。后刘化明在明知上述两家公司不征、少征税款的情况下,仍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和同年11月29日将两家公司予以审批注销。(二)被告人刘化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5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30日,泰顺县仕阳镇人民政府拨给仕水广告公司人民币1.5万元作为公司成立费用。2013年7月30日,泰顺县财政局下拨给仕水广告公司人民币60万元扶持资金。时任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刘化明,利用管理仕水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扶持资金中的人民币6万元和办公费用中的人民币0.5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个人开支。2、2012年8月2日,泰顺县财政局下拨给毅成广告公司人民币20万元扶持资金。时任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刘化明,利用其管理毅成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扶持资金中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个人开支。(三)被告人刘化明挪用公款人民币70万元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8月2日,泰顺县财政局下拨给毅成广告公司人民币20万元扶持资金。被告人刘化明利用其管理毅成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8月14日将毅成广告公司的人民币20万元扶持资金转给梁碎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2月6日,刘化明将人民币10万元公款归还给毅成广告公司。2、被告人刘化明在担任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仕水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9月12日将该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20万元借给他人并于次日收到还款,后刘化明用上述款项归还个人贷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7月22日,刘化明将人民币20万元公款归还给仕水广告公司。3、被告人刘化明在担任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仕水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和12月11日将该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7万和3万转给陶静,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7月22日,刘化明将该人民币10万元公款归还给仕水广告公司。4、被告人刘化明在担任泰顺县财政局仕阳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毅成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2月16日将该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10万元公款转给吴文胜,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2年6月26日,刘化明将人民币10万元公款归还给毅成广告公司。5、2013年7月30日,泰顺县财政局下拨给仕水广告公司人民币60万元扶持资金。被告人刘化明利用管理仕水广告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8月5日将扶持资金中的人民币20万元扶持资金转至自己账户,并于当日将上述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入泰顺温银村镇银行用于谋取利息和贷款优惠的营利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化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林某、李某、翁某、池某、王某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泰顺县财政局委员会关于职务任免的请示和通知等文件;中共泰顺县县委干部任免通知;仕阳镇党委会会议记录;进账单;收款收据;借款单;借条;转账单;领款凭证;记账凭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表;温州仕水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确认决议;清算报告;备案申请书;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泰顺县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费)种登记表;发票领购申请表;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泰顺县地税局仕阳税务分局材料;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求稽核少申报缴纳税费情况的函;泰顺县地方税务局文件复函;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化明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化明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刘化明不构成犯罪。庭后提供书面补充辩护意见,认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化明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指控,建议法庭对刘化明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化明身为税务工作人员,明知应纳税企业未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的职务,徇私舞弊,私自注销企业登记,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告人刘化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化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化明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化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化明贪污所得财物应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化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化明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化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化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的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化明退赔其贪污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夫国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蜀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