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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物业公司与刘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刘金艳,购买了面积为401.43平方米S,辩称,诉辩主张,述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12民初5258号 当 事 人 原告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忠,韩钰琪,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金艳,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购买了面积为401.43平方米SR国际新城303号楼4门房屋,自被告入住以后,截至目前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及时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后虽经原告对此催缴,被告均未缴纳物业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所拖欠的应缴物业费金额为6,985元、违约金442元,总计7,42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 其他 第三人述称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303号4门 房屋 面积 401.43平方米 收费 标准 0.6元/月/平方米 欠费 时间 自2014年11月25日—2017年4月25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他 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6元/月/平方米。沈阳市房产局2017年对原告进行暗访,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23家物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本院认为 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同时,沈阳市房产局2017年对原告进行暗访,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23家物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故原告主张物业费的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全面履行物业合同的证据,故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抗辩理由,因被告应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原告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给其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的抗辩理由,因本案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其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解决,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刘金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888.54元(自2014年11月25日—2017年4月25日,共计29月,401.43平方米,0.6元/月/平方米,其中,2017年4个月按照90%计算,经计算为6,888.54元,现原告主张为6,9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金艳承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俊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