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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良国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国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刑初64号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良国,中共党员,原系洪湖市曹市镇王湖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治保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侯审。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国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期满后,该院于2017年8月3日以“侦查部门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之后一并起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良国犯有挪用公款罪,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决定书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告人李良国挪用公款案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国华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