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春容与李祖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容,李祖志,重庆爱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61号原告周春容,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祖志,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爱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容与被告李祖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春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容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