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开正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正,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开正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11时00分许,寻甸县公安局柯渡派出所交警中队联合先锋派出所交警中队在寻甸县柯渡镇丹桂村路段查缉交通违法行为,发现被告人王开正有饮酒后驾驶其子王文彪的云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嫌疑,民警将被告人带到寻甸县柯渡卫生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开正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10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王开正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开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正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89.10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开正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王开正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开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