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国林担保有限公司、余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国林担保有限公司,余辉,华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94号。法定代表人李慧华。被执行人余辉,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华小芳,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林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辉、华小芳执行实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辉、华小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辉、华小芳的银行存款205243.47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余辉、华小芳所有的价值为205243.47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余辉、华小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林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