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林敏,江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杨园君。被执行人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敏。被执行人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良芬。被执行人林敏,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江小红,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林敏、江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沪0112民初12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林敏、江小红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721,553.31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9,615.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名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宇商贸有限公司、林敏、江小红银行存款人民币3,761,168.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