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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国富、陈林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富,陈林洋,钟开香,王建卫,陈仙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财保24号申请人于国富,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金骏进,系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林洋,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钟开香,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王建卫,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陈仙屏,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申请人于国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于国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国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林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奥迪轿车、浙G×××××自由光轿车、浙G×××××自由光轿车共三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钟开香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路虎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卫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于国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