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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合清与达·巴达、王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清,王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民初540号原告:郭合清,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温泉县村民。被告:达·巴达,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温泉县村民。被告:王宜民,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温泉县村民。原告郭合清与被告达·巴达、王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合清、被告达·巴达、王宜民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合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合清与被告达·巴达、王宜民自愿协商,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郭合清负担。审判员 孟克巴依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巴 音 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