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雪、毕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毕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女,23岁,1992年9月13日出生,地址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9209134224被执行人毕海超,男,20岁,1995年8月15日出生,地址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9508152211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冀0322执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毕海超车牌号为冀C×××××小型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毕海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海超车牌号为冀C×××××小型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