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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雪、毕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毕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女,23岁,1992年9月13日出生,地址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9209134224被执行人毕海超,男,20岁,1995年8月15日出生,地址昌黎县,证件号码130322199508152211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冀0322执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毕海超车牌号为冀C×××××小型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毕海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毕海超车牌号为冀C×××××小型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