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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綦祥林与被告贾玉茂、任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祥林,贾茂玉,任俊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682号原告:綦祥林,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贾茂玉,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俊蓉,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綦祥林与被告贾玉茂、任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綦祥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590元,共计12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