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綦祥林与被告贾玉茂、任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祥林,贾茂玉,任俊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682号原告:綦祥林,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贾茂玉,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俊蓉,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綦祥林与被告贾玉茂、任俊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綦祥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綦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590元,共计12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