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10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0735号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工业区,机构代码:31365155X。法定代表人:胡金存,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纪尧,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波,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卓晓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纪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2016年2月22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微信群突然出现一张图片,内容是“如果你能接受二十八天为满勤,工资却按天计算,有事也不让你上够二十八天……,工资拖个两三个月发放是常态,公司规定的福利说不发放就不发放……”。该图片内容是被告所手写,故意放在公司车间的办公桌上。正值原告公司春季招聘新员工时节,此内容在公司员工微信群里发出后,来应聘的新员工得知后纷纷离去,严重影响到原告公司的招聘工作,导致原告公司员工严重缺位,产值严重下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虚构事实故意贬低原告的名誉,意图阻碍和破坏原告的招聘工作,从而达到损害原告经济损失的目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损失1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6)浙03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被告手写的图片,证明被告诽谤原告公司形象的事实;4、经济损失清单,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5、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证明原告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事实;6、被告手写图片微信截图,证明被告损害原告公司名誉的事实。被告李波答辩称:涉案图片系被告2015年终总结日记的其中一页,且放于被告原在原告处工作的办公桌抽屉里,并没有公众张贴。公司员工微信群出现此图片系其他员工拍照上传,被告没有加入微信群,也并不知情。新员工应聘任何岗位都有其自主选择去留的权利,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认为此图片给其造成所谓的损失并无依据。被告不存在故意贬低原告名誉、阻碍破坏原告招聘工作的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图片内容系被告所写及原告申请仲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月29日以后,被告未到原告公司上班。被告曾手写一段文字,内容为:“如果你能接受二十八天为满勤,工资却按天计算,有事也不让你上够二十八天,忙时一个人操作八台机床,晚上加班30元,因为线割是特殊工种,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每月却按满勤扣留百分之二十,工资拖个两三个月发放是常态,公司规定的福利说不发放就不发放,那么紫瑞公司张开怀抱热烈欢迎你的加入。2015年只有一个月领满勤工资。居然有三、四个月工资只有三千多元,杯具啊,这事五年前的工资价格。”后原告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申请书。2016年10月31日,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波赔偿损失15000元、登报赔礼道歉,虽然涉案图片中文字系被告手写,但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向社会公众传播过此图片及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也不承认其对原告存在贬低名誉行为,故原告提出的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州紫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卓晓平人民陪审员  蔡慧微人民陪审员  蔡秀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包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