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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文相与郭荣绘、杨思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相,郭荣绘,杨思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847号原告:李文相,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郭荣绘,女性,汉族,1981年09月0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思琴,女性,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相与被告杨思琴、郭荣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李文相负担。审判员 邹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子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