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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487号原告:董某某,女,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崇明区长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