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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656号申请人: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水镇西华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CMG293T。法定代表人:胡培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省昌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7277449E(1-1)。法定代表人:侯国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昌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票号为31300052/27154413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票号为31300052/27154413、付款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出票人河北莱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石家庄路昶美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冠县浩轩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鲍云书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高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鏸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