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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香英、许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香英,许伟,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28号之一申请人:汪香英,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许伟,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许丽,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汪香英与被执行人许伟、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620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86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50000元为限对许丽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肥西路支行6214835493746455银行存款作冻结一年处理,实际控制金额为1005.63元,2017年7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丽在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5000万元股权作冻结一年处理,2017年7月31日依法在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许伟名下产权证号为2014字第87557号的房产作查封三年处理,该房产设立抵押,本案申请人非抵押权人且未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处置,2017年8月3日扣划许丽名下银行存款13406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许丽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A×××××奥迪牌汽车及一辆车牌号为皖A×××××奔驰牌汽车,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