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号,张蕊蕊,张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号,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蕊蕊,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宾,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号、张蕊蕊、张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号、张蕊蕊、张宾的银行存款109756.82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