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卓立与赵昌芬、刘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卓立,赵昌芬,刘贵松,刘贵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325号原告司卓立,男,1999年7月9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凤生,云南圆合圆(广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昌芬,女,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刘贵松,男,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刘贵程,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司卓立与被告赵昌芬、刘贵松、刘贵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司卓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司卓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