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2017年05月05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7月27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l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问到办证人电话后,通过电话和办证人员联系办理了一本准驾车型为A2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信息为姓名:孙志虎,证号:×××,准驾车型A2,出生日期:1983-1-16,初次领证日期2003-1-7,证芯编号:643XXXXXXXX61,照片为黄某某本人照片。2017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沿榆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乌兰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例行检查,民警在检查黄某某出示的驾驶证时发现有异。经办案民警在全国人口信息网和全国交通管理综合用用平台中查询,黄某某于2017年5月4日17时24分向交通民警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