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亮与郭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郭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被执行人郭耀华,男。王亮与郭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用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耀华在金融机构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3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小军 关注公众号“”